- 【发布单位】作者:马金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1-09 11:14: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合法生育拟增配偶陪产假15天-
昨天,首都之窗网站发布,1月8日起就市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送审稿规定,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北京市将取消生二孩需有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为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且配偶也有陪产假15天。
30天奖励假成“普惠”
在关于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中提到,本次草案送审稿,一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二是增加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三是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对于产假的规定变化也很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草案送审稿修改后,在第十七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晚育的女职工产假不变,还是128(98+30)天。但是对于未晚育的,则比以前多了奖励假30天。也就是说,30天奖励假成了“普惠”规定。
二孩间隔可以自己做主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列举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几种情形。
草案送审稿第十六条则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此外,草案送审稿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删除了“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这意味着二孩间隔可以自己做主。
本次草案送审稿中,还删除了“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再生子女不退已享奖励
此次草案送审稿中,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规定。并删去了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的规定。
此外,市卫计委还表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须符合《条例》规定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本市《条例》及《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