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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疆立法遏制地膜“白色污染” 5月1日起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柴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4-22 16:05: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央广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立法遏制地膜“白色污染” 5月1日起实施-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眼下正值新疆春耕时节,农田地膜销售也进入新一轮高峰期。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5月1日起执行,严控地膜 “白色污染”将有法可依。


提起新疆的农业,大家都会想到棉花种植,因为种植面积大,早在2014年,新疆就成为全国农用地膜使用面积最大的省区。与此同时,目前不少农户还在使用超薄地膜,而超薄地膜使用后容易破碎成片状或絮状,机器无法回收,人工捡拾困难,年复一年积累在农田土壤里,严重污染了农村生活环境和农田土壤。据新疆维农业厅调查结果显示,在新疆,平均每亩农田残留地膜量已达到16.88公斤,是我国平均水平的4倍~5倍。对此,即将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规定:新疆生产、销售的农膜厚度由原来的0.008毫米提高到0.01毫米,地膜的耐候期应大于180天,禁止使用超薄地膜。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农田地膜的,以及未履行回收责任的企业,予以严厉处罚。涉及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同时,还对生产、销售农田地膜的企业或回收企业,开展地膜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优先予以安排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创业投资引导和投入。

除此之外,《条例》对受理举报的部门也不再是笼统地规定为有关部门,而是详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同时《条例》还规定,对已核实的违法行为,受理部门应当视情况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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