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亦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7-31 09:36: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慈善组织募捐管理办法:为突发事件募捐可事后备案-
慈善法将于9月1日实施,7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分别公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28日前,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函3种方式提交意见。
慈善法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两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凭其法人登记证书向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应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5个工作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慈善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另外,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慈善法将公募资格的申请和获得赋予了慈善组织,征求意见稿特别设置了合作募捐条款,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慈善组织针对特定群体的救助也作了规定:慈善组织为救助特殊困难群体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人,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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