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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
  • 【发布单位】作者:朱宁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10-31 14:42: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和文化立法。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今天,作为公共文化领域的重要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时代性和专业性,主要制度规范符合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公共图书馆作出明确定义

草案二审稿对公共图书馆的定义重新作出界定。

一审稿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图书馆。对此,有意见认为,公共图书馆的定义应体现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功能;“依法登记”不属于公共图书馆的要素,并且在“设立”一章中已作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定义中强调。

草案二审稿据此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加强数字化及网络化建设

一审中,有意见认为,公共图书馆要与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相融合,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建设,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增加了相关内容:一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二是在总分馆建设中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三是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确保文化安全加强馆内活动管理

眼下,一些地方的公共图书馆为了增加收入,将馆舍等出租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对于这种行为,草案二审稿作出了明令禁止,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为确保文化安全,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鉴于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对古籍保护和利用等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草案二审稿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公益性讲座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应注重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避免“一刀切”。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多处修改。

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总分馆制,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总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

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

为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水平,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提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需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二是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三是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对公共图书馆的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作为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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