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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专家呼吁: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强化监管-
  • 【发布单位】作者:张红兵 白晓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1-12 13:56: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专家呼吁: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强化监管-

近日,北京市生态法治研究会与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共同举办首都噪声法治研讨会,以公众关心的噪声法治建设为突破口,分析噪声形成的原因,噪声对人们健康和生活的影响以及噪声源的管理和如何有效治理噪声,旨在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政府依法科学管理提供服务。


噪声严重影响人类健康

中科院声学所研究员隋福生指出,噪声的来源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来源于自然界的,因其与人类活动无关,所以无法通过法律规定进行规范。法律上可以进行规范的环境噪声,应当是指人类在生活、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从噪声的危害性来看,虽然噪声对于建筑物、机器仪表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对人体本身而言,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损害健康的必然结果。

法律所指噪声,是指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或者说是人们在正常生活当中所不需要的声音,其可与环境中废水、废气、废渣一样产生环境公害,影响的不仅仅是人类。在城市里,噪声是仅次于大气污染的第二大公害。他说,噪声与“三废”不同,噪声具有即时性、分散性、反复性和不确定性。

北京市环保投诉中心主任杜凤军介绍了噪声投诉情况。他说,2015年,全国环保部门共收到环境投诉100.2万件,其中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2016年全国环保投诉119万件,其中噪声投诉52.2万件,占比达43.9%。

北京市生态法治研究会会长杨军强调,噪声已经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防范和治理。

噪声污染损害赔偿难操作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认为,从法律上规定环境噪声的定义,一方面应当将环境噪声的范围界定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声音;一方面则应当将其定于影响人体健康的声音,即:所谓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我国1997年颁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至今已施行20年,由于执法归属不明、处罚规定偏软、噪声损害难以测量、损害赔偿难以计算等原因,导致其难以真正发挥实际作用。

翟勇指出,该法的名称到内容都存在一些问题,如“环境噪声”和“噪声治理”这两个概念本身表述就存在问题,存在不准确性,“噪声对物体的损害是否具有判断上的可行性”等问题也缺乏科学表述。尤其是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大家对生态环境改善的要求更高,这就需要高水平的噪声管理法规。

修法明确由谁执法并强化罚则

绿发会法律部主任王文勇说,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亟需尽快修订外,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宣传教育不够。公民了解噪声的危害少,普遍认为噪音源头是企业、工地、交通和周边邻舍,而很少注意到自身在声环境保护当中应当承担的义务,自觉不制造噪声意识不足、维权也不够。二是环境多头管理,投诉问题却得不到有效解决。环境当中四类噪声分别由环保、公安和城管执法三部门进行防治和管理,谁都能管,谁都管不好。三是环境噪声违法成本低,处罚规定形同虚设。所为“排污费”难以量化,噪声超标处罚力度轻、无关痛痒。

与会的声学专家和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中国健康中国,就是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中科院声学所研究员隋福生强调,噪声防治任重而道远。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既要有防护噪声意识,也要有不主动制造噪声的义务;二要立法全面完整,法条科学合理,执法归属明确,罚则严厉有效;三要环境布局合理,监管思路清晰;四要加大科技投入,创新降噪技术,扶持降噪产业;五要组织专家学者进一步研讨,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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