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陶琛 李倩云 刘文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7-17 14:25: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行卡盗刷案尚未侦破 持卡人起诉银行被驳回-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了一起银行卡合同纠纷案,认为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罗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内存款90万余元。2015年5月,罗某收到银行短信,被告知银行卡在异地产生了多笔消费,共计消费80万余元。罗某经查询确认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随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现处于刑事侦查阶段。随后,罗某就其银行卡内巨资被盗刷所遭受的损失以合同纠纷起诉某银行,认为某银行作为储蓄机构,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和按约在储户取款时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案外人的盗刷行为而免除,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刑案未破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某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益阳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诉称的事实(即银行卡内巨资被盗刷)涉嫌刑事犯罪,该事实在民事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本案的被告应是侵权责任人。而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上述事实并未侦破和证实,罗某并没有证据证明某银行是侵权责任主体。同时,本案诉争的事实与刑事侦查需查明的事实系同一事实,在该事实未查明之前,罗某不能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上述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价段,犯罪嫌疑人未确定和抓获,罗某的损失尚未经过追赃、退赃等程序而最终确定,某银行在办理涉案银行卡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行为(情形)也未得到证实。在这种情况下,罗某无论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均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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