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立法重新界定“见义勇为” 见义智为被加入法条-
  • 【发布单位】作者:李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8-11-26 10:28: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立法重新界定“见义勇为” 见义智为被加入法条-

11月23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而1995年通过的条例同时废止。据了解,条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重新进行科学界定,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


该条例中,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时,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见义智为被加入法条,是多年来见义勇为实践、导向不断修正的结果。在草案阶段,有人大代表提出,在加大见义勇为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更要倡导科学合理地实施见义勇为,尤其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要更加注重宣传见义智为。

记者注意到,曾在条例(草案)中提出的“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继续享有见义勇为称号将会严重损害该称号声誉的,经公安机关核实,由授予机关决定撤销其见义勇为称号并予以公告”相关条款已被删除。

有专家提出,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被撤销称号的规定不妥,其见义勇为的事实客观存在。

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条例中明确规定,撤销其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决定并予以公告,取消奖励和有关待遇,追回其所获奖金和其他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处副处长顾文卿表示,此次立法是“废旧立新”,立足于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健全见义勇为工作机制,明确见义勇为人员的确立和奖励程序以及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