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25 10:22: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四焦点-
10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由于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的专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都非常重视,大家纷纷表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方方面面的好意见,有很大进步,比一审稿更切合国情、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行性。同时他们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保护职工权益也要避免银行风险
有委员说,草案二审稿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方面有较好的表达。比如第一百二十七条,把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第一顺序来清偿。
还有委员说,二审稿排除争议,将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放在了担保债权之前清偿,这是这次立法中很大的突破。这一条规定对保证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非常重大。
也有委员说,近20年来我们国家的法律一直规定企业破产时有担保的债权列为优先清偿,现在的修改,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其基本意图非常好,主要是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有担保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草案在加大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力度之后,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资产的风险加大了。这样,银行必然提高融资成本和条件,在贷款方面更为谨慎,相应地必然会造成企业贷款难。这是一个两难选择问题。这方面的修改在加大保护职工权益力度的同时一定要把握好度。
应否对个人破产作出规定
有委员说,这也是长期争议的一个焦点。总的来看,从国有企业破产法(试行)到今天企业破产法草案二审稿确定的各种所有制法人企业破产,确实是一个很大进步,符合我国目前财产登记制度和诚信机制不够健全的国情,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按照物权法草案,财产登记和诚信是必须做到的,而且物权法草案确定了该法适用于法人和自然人。企业破产法应是真正意义上、名副其实的企业破产法,而不局限于法人企业破产法。这样才更符合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有委员则赞成对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调整,即删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使适用范围定位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法人上。
关于逃废债,“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和“丢卒保帅”都应管
有委员说,一些国有企业的逃废债办法是“大船搁浅,舢板逃生”,把优良的资产集中到一个新的企业,把这个企业搞好了,上市了,坏的不良资产让国家核销。非国有制企业也会破产,特别是一些集团公司,他们采取的办法是“丢卒保帅”,就把不良资产都放在子公司中,最后把子公司破产了,集团公司保住了。以后,申请破产的情况就多了,要防止利用逃废债、甩包袱,掩盖经营漏洞、解脱财务危机甚至掩盖自己的犯罪。防止逃废债的问题是破产中的一个要害问题,一定要在破产法中解决好。
关于破产人法律责任问题
有委员说,草案一审稿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破产后不得有高消费行为或者投资行为,现在第一百三十九条却规定为“……五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没有一个关于高消费行为的控制条文,这样的规定过于宽松,使某些人轻易宣告破产。破产后,还可以很风光地生活。
有委员说,公司老板们把财产、资金通过洗钱等种种办法转移到国外,导致公司破产,那么如何把这些财产追回来,能不能在几年内限制不得移到国外?不得高消费?这是一个很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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