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高语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2-16 21:54: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今年将研究起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15日透露,今年将研究起草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两项法规均已经纳入去年9月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政务处分法将党内法规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今年将重点推进有关法规项目的研究起草工作。例如,研究起草政务处分法,将党内法规中有关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
去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监察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这一法律概念。具体来说,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的一种形式。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据包括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根据要求,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反党纪并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第一类项目。
监察官法将明确监察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曾发文解读称,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
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
除此之外,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是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内在需要。监察法规定实行监察官制度,而监察官法则是这一规定的具体化,将明确监察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设置等内容,为建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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