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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注意!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有了新内涵-
  • 【发布单位】作者:姜佩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8-24 10:10: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注意!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有了新内涵-

宾馆房间被私装摄像头、电话号码被贩卖、网络行踪被窥视……你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好了吗?生前未作反对表示,去世后遗体捐献可以由近亲属共同决定吗?人体基因科研活动曾经引起轩然大波,除了违背伦理道德,是否也损害公共利益?

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围绕人格权范围、遗体捐献、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从事人体基因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就相关内容作出了修改和完善。

“人格权”是什么权,草案予以界定

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人格权编首次独立成编,体现了国家立法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什么是“人格权”?草案在前两次审议中,尚未对“人格权”具体权利作出明确界定。

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根据建议,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相关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同时,草案将该条第一款关于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单列: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针对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作出规定

“请尊重我的隐私!”人们常常这么强调。但是隐私的定义到底涵盖哪些方面呢?草案三审稿从法律的层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之前,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根据部分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建议,对隐私的定义应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经过修改,草案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针对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草案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个人信息范围扩大、保护环节扩张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也被一些媒体称为“徐玉玉条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此前,草案二审稿对个人信息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有的建议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采纳,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今后,垃圾、病毒邮件,线上线下行踪泄露,“人肉”等问题有望得到遏制。

此外,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将“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进而扩张了个人信息保护环节。

增加条款鼓励遗体捐献

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进一步鼓励遗体捐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这一修改吸收了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明确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从事这类活动,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规定:从事此类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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