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政务院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
  • 【发布单位】政务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1-01-12
  • 【生效日期】1951-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政务院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

政务院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

(1951年1月12日)

一、半年以来,由于国家财政经济情况开始好转,各种建设事业渐多恢复,又由于本院先后发布之救济失业工人指示及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指示及由本院批准之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已在各地实施,使过去国民党反动统治所造成的大批失业知识分子已有一部分就业或获得物质救济。但在上述指示与办法中所规定的失业知识分子以外,还有其他失业知识分子的处理问题亦应予以适当的解决。为了积极增进各种失业知识分子就业的机会和条件,并逐步助其就业,特补发如下指示,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执行。

二、中国现有知识分子为数本不多,在国家建设事业进一步恢复和发展的过程中,将日益感到知识分子的需要和缺乏。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由于过去教育制度所造成的知识分子一般存在着学用脱节与缺乏为人民服务观点的严重缺陷,致国家需要录用他们时发生很大困难。因此今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基本方针,应当是经过训练或其他方式,帮助他们获得或增加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和技能,尽可能吸收他们参加国家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各种实际工作。

三、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范围如下:
(一)凡程度在高中毕业以上或相当于高中毕业以上,曾有职业而目前失业者,或迄今未获得职业者;
(二)具有相当学识并在地方上有相当声望的人士,愿为人民服务,但因年老或身体衰弱,现在不能担任辛劳工作而无法生活者。
但少数知识分子堕落成为特务、恶霸及曾在蒋匪帮统治时期犯有反对人民的严重罪恶者,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

四、对于本指示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之失业知识分子,可依照下列各款斟酌处理(其中有一部分失业知识分子其条件符合于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者,应仍由各地救济失业工人委员会依照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并参照下列各款处理):
甲、各地人民革命大学或同样性质之学校,应规定一定名额吸收适当的失业知识分子入学,经过学习后尽可能分配他们参加工作或作其他适当处理。
乙、各地缺乏工作人员之政府部门,应计划举办各种专业训练,吸收失业知识分子给予训练后分配其参加工作。
丙、各地教育部门,在开展工农教育及识字教育工作中,可招考失业知识分子担任文化教员及其他适当工作,其他建设工作(如合作、水利等)需要知识分子干部者亦可用同样方式吸收之。

五、为便于调整一些地方缺乏知识分子而另一些地方知识分子失业的现象,各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遇有缺乏知识分子情况时,应将所缺知识分子的种类和数目层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以便适当调配。

六、对于本指示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之失业知识分子,应由各省、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办法,吸收他们参加工作。其所需经费由地方自筹,但得视需要呈请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七、处理失业知识分子工作,中央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会同人事部、内务部、劳动部等有关机关计划指导之;大行政区、省、市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市人民政府依当地情况指定适当机关计划指导之。

八、处理失业知识分子所必需之补助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之救济事业费中拨付之。

总理 周恩来
1951年1月12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