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规定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4-08-11
  • 【生效日期】1954-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规定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一日)

在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生产技术将不断改进,新建、扩建厂矿将陆续投入生产,新工人也将继续大量增加,为了保证生产和建设任务的完成,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各厂矿企业加强对干部和工人,特别对新入厂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特作下列规定。

一、各厂矿、工地必须在主要领导干部中指定一人认真负责领导;并须建立经常的安全教育制度,制订切实的安全教育计划,明确厂矿、工地中各有关方面对安全技术教育的职责与工作范围,以保证这一工作能有计划地进行。

二、厂矿、工地应根据生产性质及技术设备,结合群众经验,分别工种、工序制订切合实际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对新工人必须进行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进行),在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四、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作岗位和新操作法的安全教育。

五、对原有工人应着重进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的教育。

六、对从事危险性工作者(如爆破、电气等工人),除上述教育外,还必须进行有关的特殊安全操作训练后,始准操作。

七、对行政、技术管理干部,主要应进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等教育,一般可采用领导负责组织学习的方式进行。

八、为使安全教育切实贯彻,各企业应斟酌情况,规定举行定期考试或测验。
中央各产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决定,制订适合各该产业具体情况的安全教育制度和办法。
以上各点,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均应参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