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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 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8-03-21
  • 【生效日期】1958-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 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
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21日)

辽宁省兴城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张希仁同志1957年9月17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信,经转来我院。现就来信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你院研究转告张希仁同志。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而不对军人的配偶判罪?我们的看法是:与军人配偶通奸,是按照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判处的。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问题是与一般通奸问题有原则区别的,所以对军人配偶一般不予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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