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9日交通部交安监发
〔1998〕372号文印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驾驶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二期通航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及三峡工程顺利施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庙河至中水门水域(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辖区水域,以下简称“辖区水域”)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和本办法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航船过坝方式
第四条 三峡坝区水域有明渠、临时船闸两线通道,每年有三种基本过坝方式;明渠单独通航、临时船闸单独通航和闸渠联合通航。
(一)当明渠具备双向安全航行条件时,明渠单独双向通航。
(二)当明渠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临时船闸单独通航。
(三)当明渠只适合部分船舶安全航行时,明渠和临时船闸联合通航。
第五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有两线三闸,有三种过坝方式;三闸同时通航、双闸通航和单闸通航。
第三章 明渠通航
第六条 明渠及其连接段应根据规范设置通航标志。
第七条 通过明渠自航上行的船舶对岸航速应不低于1.0米/秒。
第八条 当明渠具备双向安全通行条件时,上行船舶应主动避让下行船舶,避免在明渠下口门及横驶区(坝轴线至茅坪下溪红浮)会让,当明渠实行单向控制时,下行船舶严禁追越或并列行驶。当明渠只具备特殊通行条件时,上下行船舶应严格服从信息台及绞滩站指挥,按有关规定通过。
第九条 闸渠联合通航时,通过明渠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K”字信号旗一面,夜间应在桅桁处垂直显示白色环照灯二盏。船舶进入明渠之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
第十条 闸渠联合通航时,三峡局在明渠内设立绞滩站,被绞船舶必须遵守绞滩的有关规定。
有关船舶绞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未经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许可,船舶在明渠内不得掉头、抛锚和靠坡岸作业。
第四章 船闸通航
第十二条 三峡临时船闸的最大通航流量为45000立方米/秒。葛洲坝三江航道和二、三号船闸的最大通航流量为60000立方米/秒,大江航道和一号船闸的最大通航流量为20000立方米/秒。
第十三条 船舶集泊闸室的平面尺度应不大于:
(一)三峡临时船闸:长230米,宽23.2米;
(二)葛洲坝一、二号船闸:长266米,宽32.8米;
(三)葛洲坝三号船闸:长118米,宽17.2米。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闸室的航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闸船队为0.5~0.8米/秒,当有风力影响时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0米/秒;
(二)出闸单船为0.7~1.0米/秒;
(三)出闸船队为0.7~1.0米/秒;
(四)出闸单船为1.0~1.4米/秒。
第十五条 船舶必须按照调度指令及闸室通行号灯依次进出闸室,不得抢航。船舶待闸和在闸室内时,应按调度部门指令停靠。
第十六条 通过船闸的船舶,在进入引航道口门前应当显示过闸信号,进闸后解除信号。
通过临时船闸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闪灯一盏。
通过葛洲坝一号船闸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上“T”下“1”字信号旗一组,夜间除显示白闪光灯一盏外,另在桅桁处垂直显示绿光环照灯一盏。
通过葛洲坝二、三号船部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闪光灯一盏。
第十七条 船闸上下闸首均设红、黄、绿号灯各一盏。号灯含义如下:
(一)红灯表示禁止进(出)闸;
(二)黄灯表示准备进(出)闸;
(三)绿灯表示允许进(出)闸。
第十八条 船舶在闸室内必须:
(一)听从闸室管理人员指挥,艏艉不得超出停靠线;
(二)按船员职责分工,坚守岗位,加强值班;
(三)处于备车状态;
(四)派专人负责系缆安全。
第十九条 当风力达到或大于6级时,禁止船舶进出船闸。
第二十条 当葛洲坝坝前水位为66.5米时,船舶通过葛洲坝船闸的水面以上高度不得超过17米。
第二十一条 三峡临时船闸以单向运行定时换向为主,辅以迎向运行。临时船闸的运行方式由三峡局总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安排。
第五章 禁航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实行禁航:
(一)需停航施工作业;
(二)引航道泄洪或冲沙时;
(三)突发事故危及通航安全需禁航处置时;
(四)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 禁航时间可以预计的,按照预计禁航时间的长短,由下列机关决定决定禁航:
(一)4小时以内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决定;
(二)4~12小时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报经长江港航监督局决定并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三)超过12小时由长江港航监督局报交通部批准并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提前24小时将禁航令通告各有关单位,同时报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三峡局、长江港航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辖区水域突发事故危及通航安全需立即禁航时,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在有关的水域实行禁航并及时通告各有关单位,报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三峡局、长江港航监督局备案。
第六章 船舶调度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过坝调度指挥机构由总调及其所属的三峡调度室和葛洲坝调度室组成,包含三峡和葛洲坝两个子系统。
(一)三峡子系统有明渠、临时船闸,庙河、沙湾、伍厢庙、乐天溪、青鱼背锚地;伍厢庙、乐天溪过坝船舶登记站,茅坪上溪、流荒背上角、高家溪、乐天溪信号台和三峡调度室。
(二)葛洲坝子系统有一、二、三号船闸,平善坝、黄柏河、中水门、艾家河锚地,南津关、黄柏河、庙咀信号台和葛洲坝调度室。
第二十六条 过坝船舶调度应遵循“一次申报、统一计划、 统一调度、分坝
实施”的调度原则。
进入长江庙艾河段过坝船舶必须自觉服从调度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过坝必须提前24小时申报。
(一)船舶可用通信设备直接向总调申报,也可通过所属航运单位或委托代理人向总调申报计划。
(二)不具备(一)款申报条件的船舶,应到下述指定地点申报,并接受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的安全检查:
(1)葛洲坝以下的船舶上行,在中水门锚地申报;
(2)两坝间船舶上下行,在乐天溪登记站或黄柏河锚地申报;
(3)三峡大坝以上船舶下行,在伍厢庙登记站申报。
(三)明渠单独通航时,不过葛洲坝的船舶不申报。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通过两坝或一坝的船舶只需申报一次。24小时内往返通过两坝或一坝的船舶只需申报一次,但应对不同项目分别说明。
第二十九条 船舶过坝申报项目为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过坝方式(上行或下行、三峡闸渠联合航时的航行通道、过明渠是否需要绞滩等)、主机功率、最大吃水、静水航速、本航次航速、定额载量(总吨、定额人、定额吨、拖轮总吨、驳船定额吨)、实际载货(客)量、货种、队形组成、船舶最大尺度(长、宽、高)、要求通过的时间、待闸锚地。
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船舶主机功率、最大吃水、静水航速、定额载量(总吨、定额人、定额吨、拖轮总吨、驳船定额吨)等船舶固定资料在首次申报后不可再申报,若有变更必须申报。
第三十条 总调应按照“先到先过和重点优先兼顾”的原则编制船舶过坝昼夜(当日18:00~次日18:00)调度作业计划,根据申报途径反馈,并下达到三峡调度室和葛洲坝调度室、各船舶登记站或锚地。
三峡调度室和葛洲坝调度室应根据总调下达的昼夜调度作业计划,适时安排船舶过闸。在船舶未能按时抵达的情况下,上述调度室可根据船舶到达情况和闸室剩余面积,作出微调。
第三十一条 各登记站设置坝区长江流量公告牌,公布当日流量、水位。
第三十二条 三峡局利用长江船岸通信网甚高频联播设备,定时广播辖区水域航行通告以及流量、水位、气象等信息。
第七章 船舶航行
第三十三条 船舶在进入辖区水域前,应保证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通信、助航、消防设备、装载与系缆情况处于适航状态。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通过伍厢庙(长江上游里程50.3公里)至鹰子咀(长江上游里程39.8公里)航段(以下简称“伍鹰咀”)和母猪嘴(长江上游里程12.5公里)至中水门(以下简称“母中段”)时,应由船长、轮机长操作。未经三峡局同意,该航段不得试航。
第三十五条 船舶夜间航行,应避免以强光照射工作作业船及对驶的其他船舶。
第三十六条 特种船队、快速船应在白天通过辖区水域。快速船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避免影响它船航行安全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十七条 船舶经过辖区水域内的码头、锚地、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第三十八条 船舶在锚地待闸时,应服从锚地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泊,按调度命令准时启航。
第三十九条 通过葛洲坝三江航道的船舶:
(一)在母中段航道内,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
(二)三江公路桥以下的三江引航道内,禁止船舶并列行使。
第四十条 通过葛洲坝大江航道的船舶;
(一)上行进大江航道的船舶与下行出大江、三江航道的船舶互从右舷会船。
(二)上行出大江航道的船舶,应沿右岸一侧驶至向家嘴出角处,在确认无碍上下行船舶航行的情况下,驶往航道左岸一侧上驶,与进入大江航道的下行船舶互从左舷会船,如有妨碍应在向家嘴等候。
第四十一条 通过三峡明渠航道的船舶:
瓮洞至坝轴线上行沿左岸航行与下行船左舷会让,横驶区内的横越船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茅坪下溪红浮至墩滩上行沿右岸航行与下行船舶互从右舷会让。
第四十二条 由三江上引航道驶入大江航道或由大江航道驶入三江上引航道的船舶,必须上驶至母猪嘴以上掉头,方可驶入。
第四十三条 进出黄柏河口的船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鸣放声号:
(一)上行船进黄柏河口前,必须鸣放一长一短声;
(二)下行船进入黄柏河口前,必须鸣放一长二短声;
(三)从黄柏河口进入三江航道的船舶,如往上游方向行驶,应当鸣放号笛一长一短声,如要过闸,除遵守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鸣放号笛一长二短声。
第四十四条 下行船舶驶至巷子口和出一号船闸上行的船舶驶至向家嘴出角前,必须鸣放笛一长声示警。
第八章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四十五条 在辖区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航道测量、航道疏浚工程除外),施工作业单位应提前15天向三峡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包括水上水下地形图)。经三峡局审批同意后发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方准施工作业。
第四十六条 工程船、工程辅助船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技术文件,按规定配足持有合格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办理船舶签证,接受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因工程需要辖区水域抛泥、弃渣,应在三峡局审批的范围内抛弃,并向三峡局提供抛泥、弃渣前、后的水下地形图。
第四十八条 辖区水域内水上水下工程竣工后,不得遗留妨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物体。
第四十九条 桥梁施工、爆破或其它施工作业需要禁航时,施工作业单位应提前10天向三峡局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大型工程船的拖带、开工展布、收工集合或其它需维护安全的作业,施工单位应提前3天向三峡局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船在施工作业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显示信号。工程辅助船及其它船舶在横越航道时,应鸣放声号一长声,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五十二条 工程船及施工作业工地,应注意遮蔽射向航道一侧的强灯光,不得使用易与航标灯光相混淆的灯光。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五十三条 辖区水域内的码头、锚地、渡口的设置和迁移,应经三峡局核准。
第五十四条 茅坪上溪、高家溪设有明渠通行信号台;流荒背上角、乐天溪设有临时船闸通行控制台;太平溪、渣包设有雾情观察预告台。南津关、庙嘴和黄柏河口设有高度信号台;过往船舶应加强与有关信号台联系。
第五十五条 由于雾、霾、雨、雪或其它原因而导致能见度不良时(上行视程不足500米,下行视程不足1000米),船舶在安全水域停泊,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发出声号。
第五十六条 伍鹰段和母中段航道内禁止捕鱼、人力船渡运、张帆航行和流放船舶。
第五十七条 船舶在辖区水域装卸危险货物,应事先经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核准。
第五十八条 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通过船闸:
(一)应具备装运危险货物的技术条件及设备,应持有有效的适装证书;
(二)船舶装运压缩气体、液化气体、一级易燃流体(闪点低于28℃)、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一级毒害品、一级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它与上述物品性质、危害程度相当的物品,应当持有效发港港监机构核发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
(三)装运包装一级易燃液体的干货船舶,其包装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按规定堆码稳固、衬垫通风良好;
(四)当气温达到28℃时,装运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五)装运放射性物品的船舶,货物包装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并持有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在闸室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包括在吸烟室内吸烟),不准使用非防爆型电器和雷达,火星熄灭器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七)装运军用危险货物的船舶,按有关规定办理,装运民用爆炸品的船舶禁止过闸。
第五十九条 装运一级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应当事先申报,并填写“申报单”一式三份,经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局检查认可后,方可向调度部门申请过闸。
装运第五十八条(二)项所列危险货物船舶的检查,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统一负责。调度部门凭批准的申报单,安排夜间低温时间过闸,并不得与其它船舶混合过闸。
第六十条 装运第五十八条(二)项所列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时,三峡局应加强现场的警戒保卫工作,警戒区内停止一切设备的检修作业,禁止金属器具敲击,无关车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警戒区。
第六十一条 违反装运危险货物有关规定的船舶,未经纠正严禁过闸。
第六十二条 坝区水域的治安、消防工作由公安处负责。船舶消防设备的安全检查,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负责。
第六十三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报告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接到求救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三峡局组织施救。
第六十四条 在辖区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负责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辖区水域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有权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六十六条 葛洲坝大、三江防淤堤头联线以下的水域,以及坝下左侧大江导航墙下端与宜昌磷肥厂烟囱联线以上的水域,除电厂工作船舶、有关公务船舶外,其它船舶不得驶入。
第六十七条 辖区水域发生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紧急情况,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统一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
第六十八条 航道疏浚前,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发布航行通告。
第六十九条 葛洲坝水库运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运行规程控制水位,如需要超规程变动运行水位,必须提前三天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商一致后,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如遇特殊情况引起水位骤变,应当立即通知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采取紧急措施。
第七十条 葛洲坝枢纽引航道冲沙或者泄洪时,一切船舶必须撤离至安全水域。
第十章 通信联络
第七十一条 凡通过辖区水域73.5千瓦以上(含73.5千瓦)的船舶必须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进入长江通信网,应遵守长江水上通讯规定并服从长江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在辖区水域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遵守长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以下专用频道通信联络:
(一)船舶与三峡局的调度部门联系用11频道;
(二)船舶与船闸管理部门联系用14频道;
(三)船舶与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联系用10频道;
(四)船舶与航道站、信号台、明渠绞滩站联系用8频道;
(五)船舶与锚地管理部门联系用12频道;
(六)航行船舶之间相互联系用6频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中:
“船舶”是指单船或船队。
“特种船队”是指超过常规尺度的船,因拖带囤船、平台而操纵困难的船队,装运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或有其它特殊任务的船队。
“施工作业”是指修建桥梁、闸坝、码头、滑道、泵站、构筑围堰、架设过江电缆、清淤、水上水下爆破、测量、钻探、潜水、打捞、挖沙、河道整治、科研及其它影响通航或可能影响通航的水上水下工程。
“开工展布”是指工程船舶开工时的定位、抛锚,施放缆绳、管线等作业。
“收工集合”是指工程船舶收工、转移时的起锚、回收缆绳、管线等作业。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和公安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辖区水域界线为:
上界:左岸野猫石(长江上游里程63.7公里)至右岸老鼠洞(长江上游里程63.8公里)联线。
下界:左岸镇江阁(长江上游里程4.5公里)至右岸孝子岩(长江上游里程4.5公里)联线。
本办法中有关船舶调度的规定适用:
进入长江庙河(长江上游里程62.5公里)至艾家河(长江中游里程617公里)河段(全长71.5公里),简称“庙艾河段”需过坝的一切船舶、施工。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三峡工程施工期临时通航管理办法》和《长江葛洲坝水利枢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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