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 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63-06-28
  • 【生效日期】1963-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 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
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1963年6月2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49号函悉。
关于我旅居国外的华侨,委托国内的亲属或朋友,出售其在广州房屋的公证问题,应由华侨在国外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寄回国内使用,我公证机关不宜直接受理。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