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 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国外华侨委托他人出售
国内房屋的公证认证手续问题的复函
(1963年6月2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49号函悉。
关于我旅居国外的华侨,委托国内的亲属或朋友,出售其在广州房屋的公证问题,应由华侨在国外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后,寄回国内使用,我公证机关不宜直接受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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