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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 察看处分期间的工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4)中劳薪字第115号
  • 【发布日期】1964-03-25
  • 【生效日期】1964-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 察看处分期间的工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
察看处分期间的工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1964年3月25日(64)中劳薪字第115号)

甘肃省劳动局:
在试行修改后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期间,对于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如果本人未受刑事处分,仍应视为在厂职工,分配不叙职务的工作,但应降低原有工资待遇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严格考察,以观后效。至于工资、劳保福利待遇究竟应降低多少,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
关于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在处分撤销以后,其受处分期间可以与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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