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 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4)中劳薪字第285号
  • 【发布日期】1964-07-17
  • 【生效日期】1964-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 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
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1964年7月17日(64)中劳薪字第285号)

根据国务院一九六四年五月十五日发布的《 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建筑和勘探设计单位中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特点和这些单位现行野外工作津贴的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现对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有关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可以参照国务院《 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执行。

二、各工程地质野外勘察队的职工,在一般县和县以上城市中(包括近郊区)进行勘探工作时,不发给野外工作津贴。但是,对于中午不能回基地吃饭的,可酌情发给最多不超过当地津贴标准二分之一的野外工作津贴。

三、国务院各工程地质勘察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工程地质野外勘察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并抄送劳动部和有关地区的劳动部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工程地质野外勘察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以参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不需另订办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