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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法(研)发(1990)第15号
  • 【发布日期】1990-07-10
  • 【生效日期】1990-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10日法(研)发(1990)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特规定如下:

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 刑法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 刑法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或者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 被1994年8月29日发布的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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