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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已退职的因工 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6)中劳薪便字第56号
  • 【发布日期】1966-02-11
  • 【生效日期】1966-0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已退职的因工 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已退职的因工
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问题的复函

(1966年2月11日(66)中劳薪便字第56号)

黑龙江省总工会职工接待室:
你室一月十七日来函已由全国总工会职工接待室转给我们处理,经与内务部城市福利司研究后,答复如下:
对于因工负伤于一九六一年以前作退职处理的职工,原负伤部位伤口复发(持有证明)需要继续治疗,因自行负担治疗费用困难而找回来时,可由原所在单位给予免费治疗。上述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退职的也可以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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