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关于用于基建项目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审查问题的回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关于用于基建项目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审查问题的回复
((84)工商同字3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去邵阳造纸厂来信,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研究答复该厂。
(1)购销合同包括基本建设项目中大型成套设备订货合同。基本建设的范围很广,除了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外,还包括设备购置、征地拆迁等活动。在这些经济往来中签订合同,除应遵守《 经济合同法》及有关的合同条件外,也要符合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法规。 经济合同法第 十一条规定:“属于国家指令情况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签订用基建项目产品的购销合同时,应遵循这个原则。
(2)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属于财政拨款的经济往来,拨款银行应审查合同的内容;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计划要求的购销合同,拨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定要符合法律、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否则为无效合同。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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