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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探亲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8]中劳薪便字第1504号
  • 【发布日期】1968-01-15
  • 【生效日期】1968-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探亲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探亲问题的复函

((68)中劳薪便字第1504号)

四川省劳动局生产办公室:
你室一月三日(68)川劳生资便字第100号函悉。
我部保护局1962年12月“关于职工回家探亲问题解答”所说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三地,职工如分别去两地时,探亲旅途往返所需天数和车船费,可按路种较远的一地来计算。这里所指的“配偶”也包括配偶是在职职工的在内。但是在享受探亲假时,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再者,上述问答中所说探亲旅途往返所需天数和车船费,可按路程较运的一地来计算,应理解为按实际所去一地计算。

196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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