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文件
国家地震局文件
((86)震发科字第21号)
关于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和进行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度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各直属单位: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已于1986年1月15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实行。
我局于1983年3月评定了1979年至1981年度的科技成果奖,于1985年1月评定了1981年至1982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从1986年起按《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行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我局拟在1986年上半年评定1983年至1985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现将评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重大和重要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开发研究成果等);有成效的地震监测分析预报成果;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工作的重要成果;推广、采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成果)等。
二、评奖工作由国家地震局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局科技监测司。
三、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三个奖励等级,各类奖励的评审标准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
四、本次评奖工作在1986年五月至六月份进行,各单位请奖项目务于四月底前报局科技监测司。
五、本次评奖项目限于1983年至1985年完成的科技成果(科学理论成果则是指1982年至1984年正式发表过的)。
1、凡是已获1979年至1982年度局级科技成果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或已获有关省、市、部门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以及获得国家自然奖、发明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不得再申请本次奖励。
2、在1979年至1982年度的科技奖励中已申报,但未评上局级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本次奖励(个别允许复议的或缓评的项目除外)。
3、申请首次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局初评未通过的项目,凡符合本次请奖条件的,可再申报本次奖励;局级评已经上报,但国家评委未通过的项目,若符合本次请奖条件的,也可再次评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不需再办申请手续。
4、常规观测成果因五年评定一次,故此次评奖从1981年至1985年度。若已经于1982年度奖过了,不再申报。
5、对过去已获奖的项目,由完成者或其他人做了大量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效益的,可以申报推广成果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6、申报局级奖励的项目应是已经向局上报登记过的项目,但考虑1985年度的重大和重要科技成果,许多单位尚未上报,所以凡未曾上报登记的成果应在申报奖励的同时补办成果上报登记手续。
六、《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是评奖的主要依据文件,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提纲及顺序填写,并附以下文件:
1、鉴定(评审)证书或同行评议、验收证书等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2、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科学理论成果免报);
3、请奖项目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科学理论成果免报);
4、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图件等科技文件。
申报书和附件1、2、3、应装订成册,申报一等奖的报一式30份,申报二、三等奖的报一式20份,附件4报一式一份。凡在上报1983年至1985年度重大和重要成果时,已经上报过附件4一式二份的,可不再报送,但要说明什么时间已经上报过。
七、每项申报奖励的项目需同时交纳评审费40元(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已交纳过评审费的可以免交)。评审费一律通过银行汇至国家地震局行政处财务科,开户银行为北京市人民银行翠微路分理处,帐号为93-15。汇款时注明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费。
八、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级(相当于省、部级)奖励,由局评审、批准和奖励。奖金由局总事业费中列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中心、办)、各直属单位不再延续局级的奖励等级。
国家地震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件1: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公布)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局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速地震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重大和重要的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等);有成效的地震监测预报成果;推广和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工作的重要成果等。
第三条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即: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励证书 4000元
二等奖 奖励证书 2500元
三等奖 奖励证书 1000元
一等奖 在地震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理论上有重大发展,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在地震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发展,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在地震科学技术上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以上标准,根据奖励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具体评审标准另订。
对某些被评为一、二、三等奖的、规模大、人数多的项目,其奖金额经局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条 对实用或学术意义特别重大,科技水平特别高的项目或取得了特大社会效益的地震监测预报成果,经局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对于国家地震局组织的重点攻关项目及某些对全局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综合项目可以授予科学技术专项奖,其每个单项低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第六条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从国家地震局总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办法:
1、局属各单位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是按《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正式鉴定、归档、登记、并向局上报过的。凡申请奖励的项目,须经本单位学术(技术)委员会根据奖励标准全面平衡,综合评定,签署评审意见。
2、申请奖励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1)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证明文件;
(2)由财务(政)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科学理论成果免报);
(3)请奖项目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科学理论成果免报);
(4)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图件等科技文件。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1)、(2)、(3)装订成册,申请一等奖的报一式30份;申请二、三等奖的报一式20份。附件(4)一式一份。
3、请奖项目每项须交纳评审费40元。
4、请奖项目每年三月底报局。
5、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以共同名义申请奖励,提出初审意见和交纳评审费。
6、重大项目申请奖励应包括项目的子项,若总任务下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已经奖励,则不再分享总项目的奖励。
7、重大项目或时间长、难度大的攻关项目,原则上应在整体完成后申请奖励。若在任务过程中取得了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成果时,可以申请阶段性成果奖励,但奖励等级不宜过高,以后也不再分享总项目奖励。
第八条 国家地震局学术委员会及其各学科组负责评审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学科组先对申报的请奖项目初评并评定二、三等奖励项目,同时向局学术委员会推荐一等奖项目。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一等奖项目,同时推荐特等奖项目,由局领导审批。
学术委员会根据局级获奖项目的科技水平、经济或社会效益及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规定,推荐国家地震局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及奖励等级。
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五至六月份进行。
局学术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地震局科技监测司。
第九条 奖金分配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人员的奖金不得少于70%。同一项目不得重复领取奖金,如果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可补发差额部分。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获奖后奖励证书发给各参加单位,奖金发至主持申报单位,由其与参加单位协商依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条 经局批准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公布后,任何人如对受奖项目的内容、单位、名次等有异议,于一个月内以局面形式向局申述,局再请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裁决。一个月以后提出异议的不再受理。处理争议的项目超过三个月仍不能解决的,暂停授奖。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科学技术进步奖要提倡共产主义精神,发扬优良学风,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对弄虚作假,不讲科学道德,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奖金的行为,经查明属实后,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分,并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地震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地震局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件2: 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
一、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1、科学理论成果(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基础性研究成果)
一等奖:学术上有新的创见或突破,建立了新理论、新学说,获得新发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地震科学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普遍意义,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学术上有一定创见,揭示了局部规律,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地震科学发展有显著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以往工作有新的发展或补充,积累完整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学术上国内领先,对促进地震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作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
2、应用技术成果(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成果)
一等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难度大,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或国内首创,对推动地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地震监测预报成果
1、地震监测成果(台站、台网、流动监测、专项观测)
一等奖:地震观测资料和数据准确、完整、连续、观测项目各项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同行质量评比中连续五年保持第一名。观测成果提供服务及时,在地震科研和预报中具有很高使用价值。
二等奖:地震观测资料和数据准确、完整、连续,观测项目各项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同行质量评比中连续五年保持前二名。观测成果提供服务及时,在地震科研和预报中具有重要使用价值。
三等奖:地震观测资料和数据准确、完整、连续,观测项目各项指标属国内领先,在全国同行质量评比中连续五年保持前三名。观测成果提供服务较及时,在地震科研和预报中具有较重要使用价值。
2、地震预报成果(含大震速报和短期趋势预报,无大震预报)
一等奖:对发生在国内及边邻地区的强破坏性地震,进行了成功的预报,有可靠的前兆资料和严密的科学分析,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发生在国内及边邻地区的强破坏性地震,进行了有科学依据的预报,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对发生在国内及边邻地区的破坏性地震,进行了有科学依据的预报,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推广和采用已有先进技术成果(含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1、推广已有科技成果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可在全地震系统推广,能充分满足国内需要,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可在全地震系统的大部分单位推广应用,能基本满足国内需要,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可在地震系统主要单位推广应用,能基本满足国内需要,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采用新技术
一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缩短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整体上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缩短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
1、科技管理
一等奖:科技管理难度很大,结合我国实际有创新,对我国地震科技工作的决策有很大影响,可在全系统推广应用,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技管理难度大,结合我国实际有所创新,对我国地震科技工作的决策有较大影响,可在全系统大部分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技管理难度较大,结合我国实际有新进展,对我国地震科技工作的决策有一定影响,可在全系统主要部门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科技情报
一等奖:在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新技术应用、理论方法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上述科技情报活动中,贡献很大,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实用价值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上述科技情报活动中贡献较大,属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有较高实用价值,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有关说明
1、国际先进水平系指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国际先进水平。项目的技术水平应以其稳定达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同国际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先进水平对比,不能只摘取某个单项或短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对比。
2、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上交税利额以及投入产出比等。
社会效益是指在改善劳动条件,减轻或消除自然灾害,提高监测、检测精度,改善民用或军用产品性能等方面的作用。除定性说明外,应尽可能用具体数字说明实际的效益。
3、各类项目的评审标准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项目评审时,还要根据评审标准制定的评分标准,由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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