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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 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 【发布文号】林函资字[1999]346号
  • 【发布日期】1999-11-05
  • 【生效日期】1999-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 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
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

(林函资字〔1999〕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修订的《 森林法》和《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审查上报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时,大多数都能够依法进行,但最近少数省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地时,将经济林地作为“园地”上报,使我局不能及时依法进行审核。一些地区还发生了利用“园地”名义自行审批经济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森林法》和《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经济林地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查、审批工作依法进行,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审批或审查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地时,依照修订后的《 森林法》和《 土地管理法》核实地类,不要将经济林地以“园地”名义审批或上报。

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占用经济林地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要求向国务院书面请示报批。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严格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从严把关,认真审核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依法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切实落实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国家林业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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