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5-14
  • 【生效日期】1980-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1980年5月14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 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于在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

二、民航系统发生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受理。
特此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