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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专用信封使用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邮电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4-01
  • 【生效日期】1989-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邮电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专用信封使用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专用信封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日)

为使全国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充分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及时反映群众要求,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决定向代表发送专用信封,供代表使用。各级邮电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代表使用专用信封的寄递工作。现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商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门的各级领导要教育各个生产环节的职工,对使用此种专用信封的邮件必须按照规定时处理,不得积压延误,保证邮件迅速准确地传递。

二、使用此种专用信封,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总付邮资,寄件人不纳资费。此种邮件一律按普通挂号信函收寄(不办 回执业务),由寄件人在邮局营业窗口办理交寄手续。如寄件人误将此种邮件投入信箱、信筒,开筒后,也应由投递员交营业窗口按普通挂号收寄,并在邮件封面和收据上加盖“信箱开出”戳记,将收据粘在“收寄挂号邮件登记簿”背面备查。
寄件人如拟将此种邮件按航空或快件交寄,则需由寄件人自行交纳相关邮件的航空费或快件费(即普通挂号信以外的资费)。

三、投递此种邮件,必须经由收件单位验视件数,点交清楚,在投递邮件清单上加盖公章。一定要做到妥投无误。

四、此种专用信封邮件,按“收件人总付邮费办法”执行,于每年一月底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有关部门向北京市邮政局的相关单位总付上一年全年邮资。
上述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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