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1990年3月16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经字第2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当事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经济合同,由于没有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无合同签订地可言,故因口头协议提起诉讼,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二十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由被诉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着手履行的,也可以由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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