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 计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
计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
我部现行《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自一九七八年颁发以来,执行已经两年。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兹对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的计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于进出口的散装大麦、散装小麦、 散装玉米、 盐、化肥、铁矿石、磷灰土、硫磺、原油等九类货物,港口根据船货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协议),订有舱底交货条件的,按货方付费标准向货方计收船舱=库、场、车、船的装卸费;订有船边交货条件的,按国轮或外轮(包括租船)的付费标准向船方计收船舱=船边部分的装卸费,按货方付费标准向货方计收船边=库、场、车、船 部分的装卸费。
二、除上述货类之外,无论货物订有何种交货条件,均按国轮或外轮(包括租轮)的付费标准计收船舱=船边部分的装卸费,按货方付费标准计收船边=库、场、车、船部分的装卸费。船舱=船边部分的装卸费,对订有船边交货条件的货物,港口向船方收取,对订有舱底交货条件的货物,港口向货方收取。
上述补充规定自一九八0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80>交水运字1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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