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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 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复[1996]16号
  • 【发布日期】1996-11-13
  • 【生效日期】1996-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 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
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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