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9-17
  • 【生效日期】1981-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

(1981年9月17日)

山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81)鲁法研字第15号和甘法研字〔1981〕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继续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仍应按照我院1978年7月11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79年1月19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1957年9月30日《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予以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1年3月18日《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是解释 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规定的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我院上述三个批复的规定,则是解决罪犯被收容审查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而实际上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时间也应计算折抵刑期的问题。这三个批复与《联合通知》并不矛盾,仍应继续执行。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