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6]1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对行政机关依照 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如何分工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
199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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