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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 关于切实加强中药市场和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国家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6-18
  • 【生效日期】1982-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 关于切实加强中药市场和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
关于切实加强中药市场和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八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发布)

目前,在中药市场和中药价格管理方面,有些地方和部门仍然违反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局的规定。有的哄抬药价、欺行霸市、囤积居奇;有的高价抢购紧缺药材;有的部门插手经营参茸、枸杞、甘草等二类品种;有的利用货栈高价收购药材,转手倒卖,投机渔利;还有的制售假药,进行投机倒把、走私贩运活动。这些情况,不仅扰乱了市场,严重影响了国家计划的完成,影响防病治病,危害人民健康,而且增加了财政支出和病患者的负担。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结合坚决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现对中药市场和中药价格管理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中药经营,继续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由医药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各级医药经营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和牌价统一收购、加工、调拨和供应出口;国内生产的药材除受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供销合作社等单位进行代购外,其他一切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插手,已经插手的必须迅速纠正,继续违反的必须严肃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 医药、 物价、商业部门密切合作,在公安、海关、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税务、银行等部门配合下,共同做好中药市场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哄抬药价、抢购倒卖、走私贩运药材的活动,坚决取缔药贩、医药黑市和制售假药。对查获的款物一律没收,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国家干部、职工、现役军人参与药材投机倒把、走私贩运活动,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从严处理。在打击投机倒把和缉私中,凡查获没收的中药,必须如数交当地县以上药材(医药)公司,按国家牌价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擅自变价购买、私分或高价卖给其它部门,违者应检查处理。
交通、邮电部门承办外运、邮寄二类和贵重药材,必须凭当地药材公司签发的证明方可办理。银行在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活动中,对违反市场管理和物价管理的,应即扣留或冻结货款,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二类和贵重药材收购价格要严加管理。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的二类中药材收购价格,未经批准,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自行调整或变相提高价格。
省管大宗常用并有调出任务的三类药材和贵重药材收购价格,也要严格管理,要做到统一定价、统一购销、统一管理。在调整收购价格时,应与毗邻地区衔接一致。
其它三类中药材的管理权限应当放宽,价格适当灵活掌握。对地产地销或销量很小的品种,可由地、县药材公司分别管理,便于灵活掌握。挂牌收购一般不搞议价。县级以下任何单位无权制订和调整价格。

三、目前有的地区地产地销三类小药材紧缺脱销达七、 八十种, 严重影响医疗配方需要。为了解决这些小药材价格偏低,收购不上来,影响配方问题,根据农产品收购价格基本稳定的方针,确属地产地销小药材收购价格偏低的,按照收得上来、正常供应的精神,经地、县物价与药材部门研究同意,可适当提价,但不得借机提高其它药材的价格。价格偏高的要降下来。收购价格调整后,在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改善经营管理的前提下,销售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经同级物价部门同意,可作合理调整。
对部分批量小、产值低的传统小成药,由于价格低,产销无利,有的已多年脱销,有的经常缺货。为了满足医疗用药需要,根据生产和经营有合理利润的原则,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厂、销价格,但应从严掌握。对其它中成药的厂、销价格,目前均不作调整。

四、药材贸易货栈不准经营二类和贵重药材及中成药,已经营的应立即停止。应坚持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即“四代”)药材业务为主,在“四代”业务中,必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执行当地的计划、价格,遵守市场管理和监督,不得跨区直接到产地收购或以函电、通告、广告形式抬价诱购中药材。
其它行业贸易货栈,不得经营中药材和中成药。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街道及医疗单位,一律不准办药材贸易货栈。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 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做法要进行检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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