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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248号
  • 【发布日期】2001-04-05
  • 【生效日期】2001-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国税函〔2001〕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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