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执行《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执行《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教外来[1999]61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华投资、就业或定居,许多外国人希望其子女能来我国接受基础教育。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来华学习的管理工作,经商外交部和公安部同意,我部制定了《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于1999年7月21日发布施行。
外国中小学生来我国学习,体现了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我国教育对外影响的不断扩大,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由于接受外国中小学生来华学习是一项涉外工作,政策性较强,应严格加强管理。各地应按照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接受学校的资格审定工作,确保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工作的健康发展。民办中小学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中申请取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应适当从严审批。
来华学习的外国中小学生,不同于在我高等学校学习的成年外国留学生。为便于分类管理,对来华学习的外国中小学生应使用“外国学生”或“外籍学生”的称谓。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学校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外国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及其他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
执行文件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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