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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 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薪(1982)82号
  • 【发布日期】1982-12-30
  • 【生效日期】1982-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 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
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

(1982年12月30日劳人薪(1982)82号)

同意对“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的工人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对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岗位,企业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努力改革工艺,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工人安全生产。

(二)实行此项津贴的范围,只限于来函提出的“粒状黑药”生产中二味、压药、造粒等十二个工序。其他工种岗位,一律暂不实行。

(三)津贴标准不宜过高。我们意见,根据危险程度,并考虑劳动强度、粉尘浓度等条件,甲类(包药、压药、打片、内外运输、洗铝片、造粒)日标准不超过一元;乙类(三味、光药、选粒、混桶包装、化验分析)日标准不超过七角;丙类(二味)日标准不超过五角。另外,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也可低于上述标准。此项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四)实行此项津贴不另行增拨工资指标。企业可在上级核定给本厂的工资总额内减少不合理的开支中解决,不足部分,可从企业的奖励基金中补齐。亏损单位,应暂缓实行。

(五)凡过去已经实行的同类性质的各种津贴(如山西104厂现行的“危险岗位津贴”)应一律停止,改按本规定执行。

(六)各企业实行该项津贴,一律从本文批准之日起生效。
省属军工企业生产“粒状黑药”的工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但是,在确定津贴标准时,应考虑前后左右的关系,以免引起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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