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 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 广告法》施行后,依照《 广告法》进行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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