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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畜牧兽医 人员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险局(1983)03号
  • 【发布日期】1983-01-26
  • 【生效日期】1983-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畜牧兽医 人员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畜牧兽医
人员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1983年1月26日劳人险局(1983)03号)

农牧渔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你部(82)农(牧)字第86号函悉。对于所询问题,答复如下:为了稳定畜牧兽医队伍,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检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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