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全国房改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全国房改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2]3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近两年来,全国房改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大职工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做出了新的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经研究,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业管理及房改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各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建委(包括开发办)。
房改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市、县人民政府房改办(房委办)。
二、评选办法: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改办)负责初审和推荐,建设部组织复审。经评审通过的单位将分别被授予“全国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全国房改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评选条件见附件。
三、评选名额:
房地产业管理及房改工作先进单位名额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1名,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可增加1名;解放军下属房管局、房改办各1名;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名。
四、评选时间:
评选审批表请于2003年1月3日前,传真报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联系人:于国久、朱文奇,联系电话:010-68394054,传真:010-68393066。
附件1:全国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附件2:全国房改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附件3:全国房地产业管理及房改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全国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住房消费、加强宏观调控、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需求、推动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增长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2、在开放搞活和促进市场流通,特别是在开放二级市场,改善住房供应,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3、在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建立健全住宅与房地产业法规体系,建立信用档案体系、健全房地产统计制度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4、在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房管所改制,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加快危旧房改造,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5、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队伍建设,尤其是在简化管理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6、在本地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工作成绩、工作作风表现突出的。
附件2
全国房改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全面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已正式出台实施,财政负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已正式启动,且成绩突出的;
2、企事业单位深化房改的指导性意见已出台,部分企业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且效果明显的;
3、现有公房出售已实行成本价,且按规定取消了一次付款折扣和购买现住房折扣,严格执行各项房改政策的;
4、基本建立了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政策完善,集资合作建房规范,廉租住房工作已经启动,且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的;
5、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大,东部地区城市达到85%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75%以上的;
6、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已经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贷款、项目贷款已经按规定收回的;
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展迅速,到2002年底,东部地区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其他地区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低于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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