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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 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2-04
  • 【生效日期】1983-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 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
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

(1983年2月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浙法研字18号请示收悉。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或精神病发作应否中止审理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1957年9月30日法研字第20320号《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办理。即:“当事人在审判中精神病发作,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 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五条和第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审判期限以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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