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381号令公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决定对《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建设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吸毒人员的治疗戒除和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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