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合肥市
  • 【发布文号】合政〔2002〕54号
  • 【发布日期】2002-04-25
  • 【生效日期】2002-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调动海外、国外友好人士支持和参与合肥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等,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突出贡献者。

(二)本市生产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高新技术、现代农业,投资额可适当减少。

(三)热心支持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

(四)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五)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国际友城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条 授予“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符合授予“合肥市荣誉市民”条件的人士,由推荐单位根据本人意愿或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有关书面材料,填写《合肥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在对照条件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具文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审核确定的名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本办法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