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 集体编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险函(1983)39号
  • 【发布日期】1983-07-30
  • 【生效日期】1983-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 集体编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
集体编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3年7月30日劳人险函(1983)39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沪人(82)字第91号函悉。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以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