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9月15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电话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时,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并依照 刑法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在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时是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我们意见:应当适用。因为未经判决的罪是新发现的罪,而不是原判决认定的罪,故应当适用决定。对新罪作出判决,并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刑罚。妥否,请指示。
198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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