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271号
  • 【发布日期】1992-12-19
  • 【生效日期】199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2年12月19日国税发〔199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国税函发(1992)1816号通知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出口产品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一律由税务机关填开“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征收税款。现将专用税票使用范围、方法和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产企业和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将产品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时,除不退税产品外,一律由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税的企业交给出口企业。

二、生产企业和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在计算缴纳出口产品应纳税款时,必须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和法定征税税率或全国统一减税后的征税税率全额计算纳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