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
(一九八三年十月八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决定,为了严肃税收法纪,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个体经济和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必须严格遵守 宪法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自觉地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个体工商业户在开业、停业、迁移营业地址,以及经营范围发生改变等情况时,都必须按照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的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违者根据上述《通告》第七条规定处以罚款。
三、个体工商业户从事合伙经营、雇用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的,都要建立帐簿、凭证。要如实记载进销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提供情况和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对弄虚作假、隐匿不报、拖欠税款的,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给予处罚。
个体经营者有条件的,也应该建立帐簿、凭证。
四、对个体工商业户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二十一条,构成偷税、抗税罪的,以及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构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的,税务机关应送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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