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 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法字[1997]第101号
  • 【发布日期】1997-04-14
  • 【生效日期】1997-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 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
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7〕第101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所有(无)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 条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集市贸易中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