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 案件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84)法研字第18号
  • 【发布日期】1984-11-24
  • 【生效日期】1984-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 案件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
案件可否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批复

(1984年11月24日(84)法研字第1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二日<1984>法研字第16号《关于审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请示》已收悉。关于审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可否独任审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只有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劳改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并不属于这一范围。结合目前实践中的一般作法,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对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案件,还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