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从一九九三年起普遍实行动态调控 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从一九九三年起普遍实行动态调控
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
(劳计字〔199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资司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资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要求,必须加快劳动计划体制改革步伐。从一九九三年起,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起,我部对各地区不再下达指令性的年度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技工学校招生等计划指标。这些指标都改为指导性计划,主要以弹性计划对地区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动态比例控制。
二、实施弹性计划后,国家将按照投入产出的综合效益指标调控地区企业工资总额,通过调控工资总额间接调控职工人数。
三、目前尚未实行弹性计划的地区,要按照劳计字〔1992〕3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拟定实施方案,经地区人民政府同意,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底以前报我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一九九二年经我部批准,已实行弹性计划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弹性计划调控企业工资总额的办法,努力解决好弹性计划和“工效挂钩“等调控方式的衔接问题。
五、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及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可参照弹性计划的调控原则和方法,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拟定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六、未实行工效挂钩的行业部门,凡要求并有条件实行弹性计划的,可结合本行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我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普遍实行弹性计划是劳动工资计划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弹性计划的顺利实施。
劳 动 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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