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公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公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8日建设部建法字第455号文发布)
“建设部公告”是最近开始使用的一种公文形式。由于缺乏统一管理,致使公告的发布在标题、编号等方面出现了矛盾,影响了公告的严肃性。为了加强公告公布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现将《建设部公告发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建设部公告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部公告发布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同把关、统一对外”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部公告,是指建设部在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公开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件和事项的一种公文形式。
第三条 部机关各单位,凡是用公告形式,通过报刊公开向国内外宣布的重要事件、事项,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部公告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公告内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须经部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五条 体改法规司归口管理建设部公告的发布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各司(厅、局)起草的公告公布稿进行审查;
(二)负责统一编写公告的顺序号;
(三)协助各司(厅、局)联系发布公告的新闻单位及有关事宜;
(四)负责建设部公告的归档工作。
第六条 各司(厅、局)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建设部公告发布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本司(厅、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公告发布稿;
(二)负责与新闻单位商洽、协议,并落实公告发布的具体事宜;
(三)负责筹集和支付公告刊登报刊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建设部公告发布稿的审批程序。各司(厅、局)起草的公告发布稿,经本司(厅、局)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送体改法规司审查,由体改法规司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审批。
公告发布稿在送体改法规司审查前,凡有涉外内容的,应征求部国际合作司的意见;涉及全国性统计数字的,应征求部综合计划财务司的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由部体改法规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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