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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112号
  • 【发布日期】2003-09-29
  • 【生效日期】2003-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津政发〔2003〕112号)




为切实加强对杀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促进农林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打击利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和持有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纳、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的剧毒杀鼠剂。

二、禁止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

三、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将杀鼠剂及有关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主动上缴当地农业、公安、安监、工商、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15日主动停止违法活动,上缴杀鼠剂及有关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并如实说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逾期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强制收缴,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广泛宣传本通告精神,鼓励公民向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28031882、28031883、28031885)举报本通告所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当地农业、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做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工作。凡举报违法生产、加工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黑窝点有功的人员,奖励1万元;举报批发经营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奖励1千元;举报销售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奖励2百元。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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