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
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交通部制定)
总 则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承运货物的运价,除水陆联运、军运、邮件运输、集装箱运输、散油运输、拖带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运价计算单位:
一、 货物重量:吨(1000公斤);
二、 货物体积:立方米;
三、 船舶载重量:定额载重吨;
四、 船舱容积:立方米;
五、 里程:沿海为海里,江、河为公里。1海里=1.852公里。
第三条 运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张运单每项运费的尾数不足0.01元时四舍五入。
每张运单的运费(不包括港口费)起码收费额为0.60元。
第四条 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准确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
第五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对应交付的运杂费,除订有结算协议者外,必须在结算的当日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运价等级
第六条 货物运价等级,按“货物运价分级表”(附件一)的规定,以下列办法确定:
一、 列有具体品名的货物,按表中该项品名所属的等级确定;
二、 未列具体品名,但列有可适用的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该项概括名称所属的等级确定;
三、 未列具体品名、而又无可适用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列名外的货物”的等级确定;
四、 一种货物的品名, 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概括名称时, 以收货人的用途确定等级;
五、 旧、破、碎、废的货物, 除表中已列名者外, 按表中所列的相应品名等级确定;
六、 列有具体品名或概括名称,又属“烈性危险货物”的货物。除农田生产用的“化肥”、“农药”外,按“烈性危险货物”等级确定。
第七条 不同运价等级的货物混装或捆扎成一件,按其中最高等级计费。
第八条 托运人在运单内应填写生产或通用的货物品名,不得填写类似“百货”、“化学原料”等笼统名称。
计费吨
第九条 货物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按货物的毛重,以1000公斤为一重量吨;体积吨按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一体积吨。
“货物运价分级表”中,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二者择大计费。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换算重量计费。
第十条 每张运单每项货物计费吨的尾数不足0.01吨时,按0.01吨进整,不足0.01立方米时,按0.01立方米进整。同一运价率的货物相加进整。
运价里程
第十一条 运价里程,是指为计算货物运价所规定的里程。
货物运价里程按公布的“运价里程表”计算。未规定里程的地点按实际里程计算,实际里程当时难以确定时,按里程表中距离起运或到达地点邻近较远地点的里程计算。
第十二条 起码计费里程:沿海50海里,长江和黑龙江水系50公里。
运价计算
第十三条 直达运价
一、 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直达运输整批货物运价,分别按各航区“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每张运单不足30计费吨的零星货物运价,按整批货物运价率加20%计算。
二、 上海、宁波港与闽、浙沿海地方港口之间的运输,按地方运价规定计算。上海以北各直属港口与闽、浙沿海地方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北方沿海运价和地方运价两段相加(减去上海至吴淞往返28海里)计算。北方沿海各直属港口(包括宁波港)与北方沿海地方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北方沿海运价率加30%计算。华南沿海港口与闽、浙沿海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华南沿海运价计算。
华南沿海港口与北方沿海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华南沿海与北方沿海各港间主要航线直达货运特定运价率表”计算。
三、 长江干线上、中、 下游跨段直达运输, 按“长江主要航线货物运价率表”计算。从事长江各支流和重庆以上干线的运输,按地方运价规定计算。干支、支干支及重庆以下与重庆以上的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运价和地方运价分段相加计算。
黑龙江干线及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各支流跨段直达运输,按各航段运价分段相加计算。干支直达运输,按相通干线运价率加30%计算。
跨段和干支、支干支直达运输全程运距不足起码计费里程时,按起运港所在航段运价率和起码计费里程计算。
四、 沿海港口至长江港口的直达运输, 按江、 海运价分段相加计算(海段减14海里,长江段减26公里)。
五、 沿海各港口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按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运价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联运运价
一、 水水联运货物运价,沿海、长江按直达运价减15%计算,黑龙江水系按直达运价减10%计算。
二、 江海直达运输同时符合联运条件时,江海直达仍适用联运运价,但华南沿海至上海段,仍按特定运价计算,不再优待。
三、 重庆以上各联运港口与重庆以下长江干线各联运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使用联运票据,但不适用联运运价。
变更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包括取消托运),每张运单计收办理变更运输的手续费0.50元。
第十六条 货物承运后,发生变更运输,变更后的运输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 在发运前取消运输时,起运港发生的港口费用按实计收,运费照退;
二、 在发运后或运输途中变更到达港时,按实际运输里程包括折返里程计算运费;
三、 货物已运抵原到达港,再变更到达港时,视为重新托运,自原到达港至变更后到达港一段应另行计算运费,发生港口费用按实计收。
第十七条 联运货物因变更运输失去联运条件, 不能享受联运运价优待, 所发生的运费、港口费按实计算。
包船、包舱
第十八条 包船、包舱的运费分别按船舶(舱)的定额载重吨,以三级货物运价计算。客货轮的载客部分按各等级载客定额和票价计算,邮政间、行李包裹舱按容积(立方米)以三级货物运价计算。
包船运输如发生调船或回程空驶时,按调船或回程空驶里程包船运费的50%计收调船或空驶费。
附 则
第十九条 冷藏船或冷藏舱使用冷气运输货物的运输,按规定运价率加30%计算。
第二十条 随货物同行的备用包装,以及运送牲畜、禽兽途中所需饲料、所带属具和运输途中所生幼畜、幼兽,均不另计收运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一: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散油运价计算办法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和黑龙江水系的散油运输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散油运价等级:
北方沿海分三级:一级为汽油、 石脑油、煤油、 润滑油及其他石油制品;二级为柴油、燃料油、重油、植物油;三级为原油。
华南沿海、长江、黑龙江水系分两级:一级为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煤焦油以及其他石油制品;二级为煤油、柴油、润滑油、原油、重油(渣油)、植物油。
第三条 各航区内的散油运价分别按各航区散油运价率表计算。
北方沿海与长江各港口间直达运输,按北方沿海散油运价率表计算。
华南沿海与北方沿海以及华南沿海与长江直达散油运输,按北方沿海的散油各等级运价率加30%计算。
上海以北(包括上海、宁波港)与闽浙沿海各地方港口间直达运输,按北方沿海散油运价率加30%计算。
第四条 轮、驳船运输散油,其计费吨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费。
一、 超过船舶定额载重吨时,按实际装载吨计费。
二、 不满船舶定额载重吨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费。
三、 经承运人同意或决定少装时,按实际载重吨计费。
第五条 同一轮、驳船装载同一托运人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油类而不能满载的,其亏舱部分,按装载数量较多的一种油类运价等级计费。
第六条 同一轮、驳船装载不同托运人的散油,按其所占油舱的载重吨计费。
第七条 轮、驳船因水面冰冻或航道、港口的水位限制,不能满载时,其亏舱部分减半收费。
第八条 轮、驳船在港区内由港口拖轮拖送到非港口码头进行装卸 , 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规定计收驳船取送费。
第九条 因托运人责任,变更品种或托运特殊油类需要洗舱以及装运特殊污秽油类卸后须经洗刷恢复船舱干净,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十条 散装油类的装卸费(包括加温费)由托运(收货)方负担。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按《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及《 港口费收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附二:长江干线拖运木(竹)排规则和计费办法
第一条 凡经长江拖运的木(竹)排,托运方应按照《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时间向起运港填送托运计划,计划表内应将木(竹)排的规格(长、宽、厚、吃水)、数量(立方米)及拖带地点与时间详细注明,承运方应审查托运方提出的规格及捆扎质量,结合航道水位情况确定承运与否。
通过武汉长江大桥的木(竹)排规格,按照“武汉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排身长度不得超过60米;宽度不得超过23米;厚度不得超过2.5米(有变更时,按武汉长江大桥保安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通过枝城、南京长江大桥的木(竹)排规格,按照枝城、南京长江大桥保安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承运方的船舶应根据承、托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起拖地点。拖轮到达后在4小时以内必须起拖。由于木(竹)排捆扎不及时造成拖轮停泊待拖时,托运方应按照长江拖轮出租费率付给延期费。
承拖船舶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起拖地点,延误时间在24小时以上时,由承运方付给排上排工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0.40元。中途港换拖时间不在此限。
第三条 托运方对木(竹)排编扎的规格和质量(牢固程度至少能经受五级风浪)应负完全责任, 并应为编解排与排身加固配齐拖桩和缆索; 拖运在宜昌以下的排筏应加配锚划、木犁和派有足够数量的熟练排工及押运人员随排押运(经承运方同意租用拖轮上木划使用时,如有损坏由排方负责赔偿)。排工在航行途中必须服从拖轮指挥,负责排身的捆扎、 加固、开排、收排等工作。木(竹)排在途中停泊期间内,排工应负排身照料责任,如遭受搁浅走锚等损失,由排方自理。
第四条 木(竹)排在拖运中由承运拖轮驾引人员负责引航,托运方的押运人员及排工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随时主动提供排筏性能,共同保证拖运途中的安全,除因特殊原因或条件不适于航行必须在途中停靠以外,排方押运人员或排工不得随便提出要求收排。收排地点由承运方驾引人员决定。
第五条 木(竹)排在拖运途中,如因水位突然变化,不能继续航行时,承运拖轮应负责将所拖的排筏拖至安全地带解拖,解拖后排身的安全由货方自理,待水位恢复到适合拖带时,再由承运方派轮续拖。
第六条 为使承、托双方在航行途中配合更好,排方应选派代表一人参加拖轮每天召开的碰头会,并负责传达拖轮布置的安全措施,督促排工执行。
第七条 木(竹) 排在拖运途中由于承运方驾引人员或排方工人工作不善而引起搁浅、碰撞等事故,其一切事故责任和损失按照海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承运拖轮应将承运木(竹)排的运单票据随船同行,在确定换拖时必须将运单票据送交换拖港,换拖港负责转交接运拖轮带至目的港。
第九条 木(竹)排在中途需要办理进出境检验手续及申请检验手续时,由排方押运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条 西南下运木(竹)排办理一次托运手续,如在中途编组需要加固时,排方应向换拖港提出加固的时间,以便安排拖轮续拖。
第十一条 木(竹)排拖运以立方米为单位, 托运数量依据税票调拨单或检尺单为凭,起码计算额:渝宜段为1500立方米;宜昌以下为500立方米。
竹排按根计量,其换算标准按每根竹子大头的圆径计算,14市寸以上(包括14市寸)者,按每18根换算为1立方米;9市寸以上(包括9市寸)者,按每22根换算为1立方米;9市寸以下6市寸以上者,按每35根换算为1立方米;6市寸以下(包括6市寸)者,按每60根换算为1立方米。如竹排在凭证上未填明规格,一律按照每27根换算为1立方米计算运费。
第十二条 木(竹)排拖运起码计算里程为50公里,超过50公里以上不足10公里的尾数,以10公里进整。
由重庆起运的木(竹)排, 自郭家沱起算, 重庆(郭家沱)至宜昌按630公里计算。托运至上海的木(竹)排算至吴淞口止,镇江至上海(吴淞口)按279公里进整为280公里计算。
第十三条 木(竹)排拖运运价率分渝宜、宜汉、汉镇、镇申(吴淞口)四段,分段托运至宜昌或宜昌以下起运者按分段托运运价率计算;重庆起运至汉口或汉口以下者,按重庆一次托运至汉口以下的分段运价率计算。
第十四条 木(竹)排由于捆扎不固在拖运途中发生部分流散时,已收运费不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拖运费按实际拖带里程计算。
1. 中途搁浅不能再拖运时;
2. 变更到达港;
3. 中途碰撞全部散失。
计算实际拖带里程,不得少于起码计费里程。
第十五条 木(竹)排变更到达地或因在中途散失、搁浅不能继续拖运时,由到达港根据拖轮的证明分段核算退补拖运费。
第十六条 为减轻托运单位拖运费的负担,同一单位一次起拖的木(竹)排分两处或两处以上到达地解拖时,拖运费按到达地点,分段合并计算,最后一批解拖数量少于起码计费额时,应按照起码计费额计算。如果同一单位一次托运数量不能一次拖运,按分批拖运数量分别计算。
同一起运港不同托运单位联合提出一次合拖,经取得承运单位同意后,可按照并拖数量合并计算分摊运费。
第十七条 木(竹)排拖运在水位条件许可下应尽可能一次拖至目的地港区内(上海除外),如因水位条件不能直接拖进港区内,则在规定地点解拖〔汉口:大军山;南京:上新河(限在上新河有停排点的单位)、 板桥(凤翔码头)、 大胜关;芜湖:洪水在箱子拐,枯水在五信店;裕溪口:洪水在槽河口上林家圩,枯水在五信店;镇江:十二圩;上海:吴淞口炮台湾,解拖后拖运责任及任务即告终了。在到达地解拖后,分拖或拖至排方指定的地点,应由托运(收货)单位向当地港务局申请另派港作拖轮拖送,使用的港作拖轮按时间计算费用,由排方负担。
第十八条 为便于港作拖轮费用计算, 重庆、枝城、汉口、南京四港的港作拖轮费用,按以下包干费率计费:
重庆起运及宜宾起运经重庆换拖的木(竹)排,另收重庆港作拖轮包干费,每立方米0.70元。
分排分拖过枝城大桥、南京大桥的木(竹)排,加收枝城、南京港过桥包干费每立方米各为0.70元。
由上、中游各港拖运至汉口或汉口以下各港口的木(竹)排,须在大军山分排分拖过武汉长江大桥, 加收汉口港包干费:每立方米1.30元。 木(竹)排在换拖停泊期间内,如因水位涨落影响,发生搁浅或有搁浅危险时,由港务局派轮拖移或拖浅,其费用包括在过桥包干费内;如属于排工照料的责任发生排筏搁浅时,使用拖轮的费用另计。
武汉起运至下游的木(竹)排,其托运单位的材场在武汉长江大桥以上者,从货方材场至规定的桥下长航拖轮起拖地点(月亮湾、天星洲等)的过桥拖运,每立方米0.90元。
各港包干费均按实际积材数量计算,不受起码计费额限制。木(竹)排由吴淞口至上海港区内的拖排费用,另按有关规定向收货人计收。
第十九条 托运方不得在木 (竹) 排上装运木、 竹材及其他货物 (排上自用工属具除外), 如经承运方同意装运, 其运费另按水运货物运价计算。排上锚划、工属具及排工等,承运方不负运回责任。
第二十条 木(竹)排在长江要求逆水拖运时,其费用按拖轮出租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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